索取报价在线咨询
破碎选矿设备>采石矿转让协议

采石矿转让协议

采石场转让合同。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转让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巨口铺镇尖里冲采石场(座落在巨口铺镇扶竹村顺主寨山)转让给乙方,包括所办的采矿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安监、环保等许可凭证及该采石场一切房屋、设施设备及原签订的所有合同。二、原甲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概不负责;一切矛盾由甲方协调处理好。三、甲方原办的采矿、安监、工商执照等有关凭证,甲方必须负责好办理变更年审或过户手续,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出任何费用,甲方保证乙方证照齐全、合法顺利生产。四、所办理的林业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五、乙方采石所需林地、土地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好,出让费用由乙方负责。六、甲方在做好以上条款的基础上,乙方支付定金。

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公告_。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公告受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委托,遵义县国土资源交易协议转让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采矿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一)采矿权名称: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采矿权。(二)采矿权许可证号:C。(三)发证机关:遵义县国土资源局;许可证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7日2014年11月27日。(四)地理位置:位于遵义县龙坪镇。(五)矿区范围坐标及面积:勘查区块面积0.0176平方公里,矿权坐标如下:矿权坐标表36394470(六)资源储量情况:依据转让方提供的遵义黔地源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提交的《遵义县龙坪镇村蔡家坝采石场地质简测报告》显示,采场范围内。

采石矿转让协议 - 破碎机械设备。次阻挠原告开工,致使原告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致使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协议,被告返还租赁费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合理开销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持有采矿许可证,系具备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的合法企业,其与原告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内容,实质上是对采矿权的转让,故此该份协议实际上是有关采矿权的转让协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的情形,其中对采矿权的转让于企业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因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几种情形,且需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转让,同时还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采石场转让合同书 - 道客巴巴。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全部采矿权及采石场所有的资产等(以所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全部采矿权及采石场所有的资产等(以所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平。

采石场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盈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在采石、运石过程中受到阻碍,则由C君负责。 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又签订了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的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期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在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承包期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 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

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2)。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2) 2010-07-23 16:46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宁海县祥平采石有限公司采矿权协议转让事项公示。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 号)的规定,现将“宁海县祥平采石有限公司”采矿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矿权转让人名称:宁海县祥平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其中; 注册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元峰村。 二、采矿权受让人名称:宁海县祥平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斌; 注册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元峰村。 三、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矿山名称:宁海县祥平采石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矿区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元峰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4、矿区范围:(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236227.00,40638895.00 。

上一篇:矿山采矿成本计算
下一篇:矿山机械集团选矿机械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