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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煤矿所需批文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面向企业。一、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1、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开办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和中外合作煤矿企业应符合国家开办涉外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须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3、 开办煤矿企业应划定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4、 开办煤矿企业应有满足煤矿开采需要的经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水源勘探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5、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6、 开办煤矿企业应确定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有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 开。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备和技术人员;⑹法律、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⑴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测量;⑵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⑸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其相适应的资金;⑷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矿山设计;⑶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应当具备发下条件,开办煤矿企业根据《煤炭法》法规和政策。 开办小型煤矿企业应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开采具有工业价值的与煤共生或伴生的矿产资源: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开办煤矿企业应划定计划开采。

开办煤矿所需批文 - 矿山机械。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煤炭工业部煤办字〔〕第号文件发布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划定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确定合理的煤矿生产规模,并有与其相适应的资源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地方乡镇私营矿分别由县级设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签署初审意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项目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复核意见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项目核准需哪些材料。(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四)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 2007.11) (五)《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晋城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第三项:地方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按井型分级管理:首先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县煤炭工业局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井型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批准,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三、征地及四通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

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审批工作,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对晋政发200523号、24号文件中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开办煤矿审批等22项煤炭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分别经8月2日、19日、20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 (第3号)(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6篇)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森浩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章 总则 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办煤矿企业,适用本办法。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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