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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承包合同

村民瓜分国有河道非法采砂 私签协议很普遍(图)。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李世敏)南方农村报记者近日在广东电白县与阳西县交界处的儒洞河河段采访发现,此处非法采砂船活动猖獗。电白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在剖析原因时表示,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但在利益面前,很多河流沿岸村民却将河砂看作村庄的集体财产,“村民发包河道给采砂者是一种普遍的潜规则。” 部分村民私自发包河砂,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河砂开采的市场秩序,也给相关部门整治非法开采带来了很大阻力。 承包河道被侵占 近年来,随着河砂价格的上涨,儒洞河部分河段采砂船不断增加。随着河砂资源日趋紧张,一些来自阳西的采砂者开始将目光瞄向对面的电白县河道。陈德坤是其中之一。2007到2008年期间,他通过与沿岸村庄签订承包协议,获得了从电白县岭门镇高州仔(地名)白砂仔(地名)的“河道开采权”,全长4公里。 “无论是否得。

南靖县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堤防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南靖县辖区内河砂资源,促进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向科学、有序开采的轨道,保证南靖县经济建舔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南靖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竞标,将 可采区的河道采砂开采权(含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包给乙方开采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1、可采区名称: 2、开采范围: 3、 承包期限: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4、采砂控制数量:采砂控制量为 万立方米。 5、开采作业时间:8:00。

采砂承包合同 - 道客巴巴。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 包 方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姓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承 包 方开采者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姓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经充分协商 甲方允许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河道内的采砂经营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包给乙方的河道所有权属甲方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发包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河道范围内所进行的开采、 经营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

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无效怎么办?。问:我与陈某签订了《采砂承包合同》且已履行,我支付了30万元给陈某,但我们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也没有取得采矿权。现履行合同挂靠的采矿权人被责令停止开采。请问,我能否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 平南 李先生 答: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沙场经营合同。沙场经营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 名称 为准。 案情 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3月4日与漳浦县杜浔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杜浔经管委)签订了《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约定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承包杜浔镇防沙场土地面积800亩进行采砂,合同约定采砂范围为东后姚村林地,西湖里村林地,南防护林带300米,北浔丰高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水沟,同时约定承包期限五十年,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办理林业砍伐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开发,每年1月1日预缴承包款人民币3万元,每开采一亩面积的沙地承包款1000元,当年12月31日结算,按实际。

张运秋与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承包合同纠纷案-合同法案例。张运秋与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承包合同纠纷案湖 南 省 株 洲 市 芦 淞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7)芦经初字第23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运秋,男,一九六○年十二月五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采砂厂职工,住株洲市塔村23栋3门306号。 委托代理人陈迪峰,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武,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株洲市采砂厂。地址:株洲市建设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凡,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孟良,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轮运总公司干部,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男,一九五七年八月三日生,汉族,济阳市人,系株洲轮运总公司法律顾部室干部,住株洲交通配件厂宿舍5栋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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